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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堵下水道插铁丝 楼上住户被淹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03 11:15: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淦作燕)
因自己地下室的下水管道经常堵塞,便擅自在下水管道处插入铁丝,不料引起楼上住户家被溢出的污水浸泡。8月1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东赔偿原告王若损失4644.5元。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王若与被告李东同住武宁县万福广场对面的一栋商住楼,原告住二楼,被告购买一楼层门面和地下室开店。被告因为地下室外的下水道经常堵塞,就在地下室通往楼上的下水管道上打了几个孔,并插入铁丝。后原告的房间因下水道堵塞而被溢出的污水浸泡,原告请疏通工吴元慈在疏通下水道时,从中掏出了卫生巾等杂物,并发现了被告插入的铁丝。经九江市金三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房屋内因进水造成的装修损失重新装饰的价格为9289元。2010年8月27日, 原告因此事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双方发生争吵。原告遂向人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东赔偿原告房内装修费用计人民币9289元。 原、被告居住该栋楼共5户居民共用该根下水管道,原告楼上为三户。庭审后,被告申请追加其他四户居民为被告。经法院释明,原告不同意追加,并表示自愿放弃应由其他住户承担的赔偿部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二楼以上住户违反规定,经常往下水道排放固体杂物,势必造成下水道管道堵塞,污水溢出,严重影响了被告一楼的正常生活起居,原告及其以上住户具有过错。然而被告不是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故意将铁丝插入其下水管道,以防止楼上住户再次丢弃固体垃圾形成堵塞影响被告的正常生活,被告这种不当行为造成原告二楼的经济损失,被告亦有过错。综观被告的行为及原告以上住户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原告的损失,原告以上住户应当承担50%的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被告楼上有多户居民,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该杂物系何人排放。为查明事实,被告李东申请追加其他住户为被告。然而经法院释明,原告不同意追加其他住户为被告,并表示自愿放弃应当由其他住户承担的赔偿份额,此系原告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李东应在自己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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