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淦作燕)
共同建造并居住一栋楼房,十余年后,居住二楼的姐姐家开始渗漏水,便怀疑是三楼的妹妹家卫生间水管漏水造成,在要求妹妹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妹妹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因证据不足,8月2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余荣梅的诉讼请求。
原告余荣梅与被告余水仙系同胞姐妹,2000年两人在武宁县南市乡协和中学对面共同购买材料共建楼房一栋,原告居住二楼,被告住三楼。2007年6月,原、被告换水管并各自装各自的水管,原告家一根水管经被告家卫生间墙壁内通楼顶。2011年元旦原告家墙壁、楼顶角落开始渗水,同年2月,因漏水严重,原告便告诉被告并要求其维修卫生间,2011年3月被告修理了卫生间并更换了地漏。被告修理后,原告家厨房顶上渗水,估算损失为1300元后,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维修好自己的卫生间,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包括房间粉刷损失和房租损失)。鉴于原告没有充分有效地证据证明楼房漏水的具体原因、地点及具体的损失,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对渗水具体原因、地点拒绝申请相关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家出现漏水、渗水,在原告要求其维修卫生间时,被告进行了维修。原告家的厨房顶上再次渗水,原告怀疑被告家水管漏水,但庭审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渗水的确切原因及漏水的准确地点,在法庭向原告释明后,原告表示对渗水具体原因、地点不申请相关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原告家漏水、渗水的具体原因。故原告无证据证明渗水系被告家卫生间水管所致,且其损失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系被告所造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