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晓红)
一消费者在除夕夜燃放“4寸球”礼弹时被炸伤,销售该烟花鞭炮的安徽省休宁县人鲍建华因为赔偿问题被告上法庭。在赔偿了该消费者损失28968.7元后,鲍建华把销售该批烟花鞭炮给他的安徽省宣城市人胡志荣告上法院,向其追偿。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志荣赔偿原告鲍建华损失28968.7元的80%,即23174.96元。
2010年1月9日,原告鲍建华从被告胡志荣处采购了包括“4寸球”礼弹在内的价值41380元的烟花鞭炮,被告胡志荣在销售单上注明质量全包。第2天,汪某在鲍建华处买了20个礼弹。2010年2月13日除夕夜,汪某在燃放“4寸球”时,因其中一个未按正常情况发生爆炸,汪某上前查看燃放情况时被突然爆炸的礼弹炸伤。汪某向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鲍建华赔偿。后休宁县人民法院判令鲍建华赔偿汪某各项损失27968.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000元。判决生效后,鲍建华向汪某赔偿了全部费用。法院另查明原告鲍建华经营烟花爆竹,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告胡志荣经营范围为烟花爆竹零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鲍建华从被告胡志荣处采购包括“4寸球”礼弹在内的烟花鞭炮销售,汪某因燃放从鲍建华处购买的“4寸球”礼弹时被炸伤。原告鲍建华在赔偿了汪某损失28968.7元后向被告胡志荣追偿,因被告胡志荣不能证明自己的产品合格,也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所以被告胡志荣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鲍建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告鲍建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此造成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被告胡志荣与原告鲍建华责任承担比例为8:2,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