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胜)
2011年9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丰城公司根据交强险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被告曾小飞造成原告涂志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付给原告涂志人民币89584元,剩余赔偿款计币2417元,由被告曾小飞承担。扣除被告曾小飞付给原告涂志医疗费30969元,原告涂志应返还被告曾小飞人民币28552元。
2010年11月6日19时0分许,曾小飞驾驶轿车由张巷驶往丰城方向,当车行至丰城市张巷镇中学门口地段时,遇相对方向涂志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于未紧靠右侧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涂志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涂志在医院住院治疗143天,用去医疗费用30969元(系曾小飞支付的)。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1个月,一年后可行内固定取出术,加强功能锻炼,有情况随诊。经交警部门认定,曾小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涂志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占全残的10%。涂志摩托车经保险公司定损,车损为1382元。
法院认为,肇事车辆系曾小飞所有,该车在被告大地保险丰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关于医疗费核减问题,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被告曾小飞与被告大地保险丰城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涂志治疗伤情超过医保范围的用药,被告大地保险丰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根据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2011第6098号审核意见书审核内容,原告涂志治疗伤情超过医保范围用药为计币2416.58元。由于被告曾小飞作为侵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此,超过医保范围用药计币2461.58元由被告曾小飞承担。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涂志与被告大地保险丰城公司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涂志诉请的其他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但超过赔偿标准和诉请范围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