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妍)
承运人因口角冲突,在运输途中径自调转车头,将一车土豆拉至目的地相反方向停置,致使土豆在炎热的夏季腐烂,给托运人造成极大损失。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宣判,判决被告苏北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耿亮损失25030元。
耿亮经营土豆收购销售生意,5月26日有一批土豆要运往苏州市吴中南桥农贸市场,当天便与苏北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运合同,委托该公司运输。后苏北物流有限公司派周宇松驾车前往耿某指定地点装货。途中,因到货时间问题周宇松与耿亮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周宇松径自折返,将车开到相反方向的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乡派出所。经该派出所调解未果。此后,因部分土豆开始腐烂,耿亮被迫将土豆就地处理,造成较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耿亮与被告苏北物流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苏北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本案运输合同的标的物为土豆,属鲜活物品,易腐烂变质,在运输过程中更应具有时效性,必须及时到达目的地方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因原告系与被告苏北物流公司发生运输合同关系,周宇松系受被告苏北物流公司指派承担承运任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责任应由苏北物流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