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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物随意堆放 酿事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20 16:09: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利)   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废弃物随意堆放导致烧伤他人,被告福临引线厂近日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刘刚损失共计373120元。

    被告福临引线厂系一家生产鞭炮引线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引线就堆放在厂区外一条简易公路旁,周围没有围栏,亦没有进行覆盖等处理。2009年6月20日下午3时许,原告刘刚在被告福临引线厂厂区前玩耍时,因扔烟头引燃被告堆放在厂区外的废弃引线并导致全身多处被烧伤,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3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福临引线厂在厂区外堆放的废弃引线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高度危险性,导致原告被烧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废弃引线没有隔离或者覆盖,亦没有及时焚烧处理,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刘刚在本案中具有蓄意破坏或者自杀自伤等故意,故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刚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能力辨别路边堆放的是废弃引线,也有能力知晓其为易燃物,其应当预见在废弃引线附近扔烟头可能产生的危险,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自己被烧伤,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份额为60%,即判决被告福临引线厂赔偿原告刘刚损失共计37312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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