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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云南携带毒品19克获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1-09-21 09:34: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碧燕)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被告人苟小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苟小阳系重庆市铜梁县人,2011年4月25日,其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从镇康县南伞镇乘坐中巴车前往保山,当日14时40分许,途经保山红旗桥公安边防检查站时,被公安边防武警现场查获,当场从其右侧裤兜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19克。尿液检测记录显示,被告人苟小阳属吸毒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苟小阳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苟小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苟小阳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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