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娜)
近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21日,被告人吴某从深圳一个叫阿南的中年男子手中借得一个红色旅行包,准备到西乡来。临行前阿南又交给吴某一个“王牌”EVD影碟机,让吴某把该机带到西乡来后交给一个叫“小至”的男子,作为回报,阿南给吴某一蓝色塑料袋麻古和冰毒让吴某自己吸食。5月22日,吴某由深圳市乘坐大巴前往西乡,2011年5月23日18时许,吴某到达西乡县汉运司门口,即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吴某携带的红色旅行包内搜出一个新盖中钙药瓶,在该药瓶内搜出一蓝色塑料袋,蓝色塑料袋内装有红色药片(麻古)136粒和四小袋冰毒;从吴某携带的红色旅行包内搜出一个鼠标盒,从鼠标盒内搜出一安琪甜酒曲袋,在安琪甜酒曲袋内搜出一袋毒品K粉;从吴某携带的红色旅行包内搜出一台“王牌”EVD影碟机,从该机内搜出四袋冰毒。从吴某携带的红色旅行包夹层内搜出一个利君沙药盒,从利君沙药盒内搜出一大袋和两小袋毒品K粉。查获的毒品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1)第375号、376号、377号、378号毒品检验报告结论总计: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201.471克,氯胺酮(俗称K粉)共29.946克,从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俗称麻古)共136粒13.984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携带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对被告人吴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