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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安置补偿费等被扣 诉至法院无据被驳
发布时间:2011-09-23 14:57: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原告认为被告扣留了自己应得的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

    1983年两山(责任山、自留山)到户时镇安西门一组分得三片山林,抢水沟至大黑山是其中的一片,当时此林地发包到各户,各户都办了自留山、责任山使用证,1987年,西门一组经召开会议,商定一致,把此片林地都收归集体并加入国有林场,其中有十一户(含原告户)的林地加入国有林场后又退归集体,加入国有林场的所有林地,国家补偿的相应费用都按实情分配到各家各户(包含原告),从此各家各户对此片林地的使用证已经失效,此后的续签换证及林权证每户已经不再续办,在此期间镇安黄莲箐的部分群众曾在此地开垦了部分稻田(西门一组已经补偿了相应的费用)。2009年10月份左右,因为建设三岔河水库所需,政府征收了西门一组的此块林地,此地被征用的补偿费273460元都是集体所有,此费用已经分配到各家各户(含原告的份额),但原告刘广云拒绝领取;原告认为政府征收了原告的此块承包林地,此地被征用的补偿费273460元都被被告占为己有,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原告无异议,但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原告应领取到192000元,此款到西门一组后,被该组强扣下未分配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款,被告不同意,经村委会、镇政府、县政府解决均未果,因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西门一组偿还原告刘广云应得的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92000元。

    法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片林地仍属于自己的承包林地,相反西门一组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片林地已收归集体所有。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青求。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期内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保山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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