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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收受贿赂 认罪退赃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09-28 10:47: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木平)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国家工作人员心存侥幸,三年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万余元。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无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潘无畏利用手中职权,在农机产品宣传推广、购机补贴办理方面为他人提供关照,先后收受宣城市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1.5万元、宣城市某农机销售部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王某现金1.2万元、南陵县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1.2元、南陵县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无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农机推广、购机补贴办理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偶犯,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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