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交通事故中多人死亡 法院判决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11-10-09 14:01: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王万朋)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确定该事故中死亡的农村户口人员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同命同价。

    被告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农用车、拖拉机、货运汽车、工程机械的销售、租赁及零配件销售,农副产品购销。2008年5月21日,被告成忠顺和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买了四桥车一辆,被告成忠顺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首付100000元,余款182000元分36期支付。该合同还约定:成忠顺支付完全额车款、利息以及支付清经营中应缴付的各种交通规费、保险费、委托费前,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合同期限满,成忠顺付清所欠车款和各种税费后,货运汽车的所有权归成忠顺所有,成忠顺可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其产生的费用由成忠顺承担,等等。当日,被告成忠顺对车辆进行接收,并根据与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还款,并对《还款明细表》中还款记录作了签字认可。按合同约定,首次保险费在签订合同时已含一年保费,故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禄丰支公司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2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DL)100000/座×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乘)(DL)100000/座×1座,核定载客2人。被保险人为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特别约定:本保险车辆车主成忠顺,车辆使用一年后,成忠顺进行续保。

    2010年3月29日,原告徐明桂、成文仙之子徐发勇及周莉乘坐由被告成忠顺之子成龙驾驶的该货车由大关岔河方向至彝良县城方向行驶,行驶中驾驶人成龙在超越一重型厢式货车时,两车相挂,继而成龙所驾驶车辆从道路左侧翻下高12米的山沟中,造成驾驶人成龙、乘车人徐发勇、周莉三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成龙驾驶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肇事时转向系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该车第二轴左轮、第三轴右轮制动器油污,第四轴左、右轮制动鼓陈旧性裂纹不符合技术要求,制动系不合格;该车肇事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主要性能符合相关规定。2010年5月6日,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成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并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驾驶人成龙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成忠顺给付了原告家30000元作为办理徐发勇的丧葬相关费用。

    2011年1月18日,死者徐发勇的配偶、父母、子女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禄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车上人员责任范围10万元内赔偿七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由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成忠顺连带赔偿,并要求根据同命同价原则,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亡者徐发勇乘坐被告成忠顺之子成龙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成龙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满18周岁,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车系成忠顺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在成忠顺支付车辆全部价款前,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保留车辆所有权的方式作为债权的担保,但车辆移交被告成忠顺经营后,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担责;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禄丰支公司,被保险人为禄丰县恐龙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但该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为:本保险车辆车主成忠顺。徐发勇乘座被告成忠顺的车肇事死亡,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获得赔偿。徐发勇生前虽是农村居民,但徐发勇是与周莉在同一故事中一起死亡的,应当同命同价,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计算标准应与周莉相同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超过丧葬费部份折抵其他损失。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参照《201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禄丰支公司在车上人员乘客险限额内赔偿七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由被告成忠顺赔偿七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总共合计人民币306425元,扣除被告成忠顺已支付七原告30000元,还应赔偿276425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