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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生上学路上多次被奸淫 色魔骗子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1-10-31 15:10: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曾因盗窃和故意伤害二次坐牢10多年,刑满释放后又把魔爪伸向没有一点辨别防卫能力的一年级的小女生。日前,江西省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五生强奸案。

    被告人吴五生,男,1964年生,小学文化,无业,1983年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2011年3月刑满释放。

    2011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吴五生来到泉江镇一小学附近,欺骗该校去上学的女生王某(7周岁)称她妈妈有东西给她,将王某带到学校附近一建筑工地的二楼,对王某实施了奸淫。

    2011年6月7日早上,被告人吴五生又来到该小学附近,采取同一方法欺骗该校去上学的女生李某(7周岁)称她妈妈有东西给她,将李某带到附近一足疗按摩店旁边一栋未装修的房子的三楼楼梯处,欲对李某实施奸淫,因李某告知被告人吴五生马上迟到了要去上课,被告吴五生只好放弃对其实施奸淫。

    2011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吴五生再次来到该小学附近,以给钱给该校去上学的女生罗某(7周岁)买吃的为由,将罗某带到足疗按摩店旁边一栋未装修的房子的三楼楼梯处,对罗某实施了奸淫。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五生明知三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五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五生犯罪中止一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次犯罪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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