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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宾馆内当着朋友面奸淫新交女友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12-15 10:49: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县男子陈林不顾朋友在场,在宾馆房间欲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晚,被告人陈林与被害人陈某某及同伴李斌、李贵芳在巫山县庙宇镇吃饭、玩耍后,被告人陈林便在庙宇镇渝鄂宾馆开房住宿。四人住在该房间后,被告人陈林要求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某某因自己太小不同意。被害人陈林强行亲吻、抚摸陈某某的面部、胸部,遭到被害人陈某某的反抗。后被告人陈林便用被害人陈某某的腰带和皮带捆绑住陈某某手脚后亲吻其脸部和胸部,而后将陈某某的内裤扯至臀部下,用手指摸、抠陈某某阴部,直到被告人陈林射精,才停止了对被害人陈某某的侵害。 被告人某某由于心里压力大,没有再去学校上校,并离家出走。2011年6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其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14日,被害人陈某某因思想负担重,跳楼自杀,致使其腰脊椎和左下肢等多处跌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林于2011年6月12日主动到巫山县庙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林使用暴力强行奸淫陈某某,最终造成陈某某跳楼自杀,造成陈某某重伤,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由于意识之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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