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焦作一村支书利用城中村改造受贿11万余元领刑10年
发布时间:2011-12-20 16:46: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朋友收受别人的贿赂进行敛财,不料东窗事发,不但被没收了赃款,自已还被判刑10年,到头来一场空。2011年12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学兵有期徒刑十年;涉案赃款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08年年底,被告人张学兵任焦作市A村支部委员,2008年底至案发时张学兵任A村村支部副书记。2008年5月份,焦作市东辰开发公司董事长李红民通过别人认识了张学兵的朋友王利强,李红民就委托王利强与A村联系开发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一事,王利强提出可以找被告人张学兵提供帮助。后经王利强介绍,东辰开发公司董事长李红民与张学兵见面认识。2008年5月,被告人张学兵利用其担任A村支部委员的职务便利,使A村村委会与东辰开发公司签订了城中村改造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协议当天,张学兵收受王利强现金7万元。随后,王利强以感谢张学兵签订该协议时提供帮助为由,在张学兵儿子结婚时,送给礼金1万元,剑南春酒20件价值3万元。2009年春节时,王利强又送给张学兵购物卡1张,卡内现金为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学兵已将全部涉案赃款上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兵身为焦作市A村支部委员,在本村城中村改造开发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现金及礼品共计11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学兵归案后,已退还全部涉案赃款,且又系初犯、偶犯,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