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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私拿他人车钥匙开车酿事故被判担责八成
发布时间:2011-12-30 16:02: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志豪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一少年为了“摆酷”,擅自拿走他人租赁的轿车钥匙驾驶出行,不料发生交通事故。在承租人赔偿租赁公司损失后,该少年被承租人追偿。2011年12月30日,固始县法院判决该少年即被告桂某承担80%的过错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8616.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男,1990年2月出生。被告桂某,男,1992年10月出生。二人相识,均系固始县城关镇市民。 原告王某于2009年11月26日在固始县百思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轿车一辆。当晚,王某与被告桂某同在固始县白寺地银狐网吧上网至11月27日凌晨零时许。桂某未经王某许可私自将其放在俩人之间电脑桌面上的车钥匙拿走。原告王某未予制止。桂某将车开走,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车受损。经鉴定车损为34284元。后租赁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百思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5770.56元。 原告王某以被告桂某私自拿走钥匙并开走车辆造成事故,桂某为实际肇事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起诉桂某。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租用车辆期间,被告桂某私自将原告的车钥匙拿走并驾驶车辆离开,在驾驶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致原告租用的车辆受损,应承担过错责任。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出租人已按租赁合同起诉承租人即本案原告王某,王某赔偿出租人损失35770.56元。现王某追偿车辆的驾驶人员,即直接侵权责任人桂某,法院予以支持。桂某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王某在与被告一起上网时,明知被告没有驾驶资格却放任被告将车钥匙拿走并引发交通事故,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王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被告桂某承担80%过错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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