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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废弃矿坑内玩耍溺死 父母被判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2-01-04 16:39: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书义)
11岁的小陈在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某村附近废弃矿坑内游泳,不幸溺水死亡,其父母将矿坑的开采者某铁矿公司及矿坑所在地的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40余万元。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令某村委会赔偿小陈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2011年7月14日,小陈在密云县某村附近废弃矿坑内游泳,不幸溺水死亡。小陈父母认为,矿坑所在地的村委会明知废弃的矿坑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未在废弃矿坑周围树立必要的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并且无人看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导致陈某能轻易的进入到废弃矿坑玩耍,以致溺水身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矿公司和村委会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405947元。 铁矿公司辩称,小陈溺水的矿坑原属于其开采的范围,但是在1995年前就停止开采,村委会于1999年将矿坑修建为蓄水池水利设施,该矿坑早已经归村委会管理使用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村委会辩称,小陈溺水死亡的矿坑是在树林里面,不是在路边,且矿坑附近的机房上面明确标注禁止游泳字样,陈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村委会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的父母对小陈负有监护义务,但其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对小陈溺水死亡事故发生负有70%的主要责任。被告某村委会作为小陈溺水死亡的废弃矿坑的管理使用者,未在废弃矿坑周围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陈的死亡承担30%的次要责任。小陈溺水死亡的废弃矿坑虽系铁矿公司开采矿石所留,但矿坑已经被改造成蓄水池水利设施,铁矿公司现并不是该废弃矿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者,故铁矿公司不应当对小陈之死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令废弃矿坑所在的村委会赔偿小陈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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