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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一物管中心出纳贪污租赁费近四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02 11:21: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乐平 李玲)   2月1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贪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谢某玲利用担任大余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出纳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23份记账联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8490元。其中:2003年,被告人谢某玲收取摊位租赁费810元后,将3份总金额为810元的记账联发票截留不入账;2004年,收取3960元摊位租赁费后,将2份总金额为3960元的记账联发票截留;2005年,收取10800元摊位租赁费、设施费后,将3份总金额为10800元的记账联发票截留;2006年,收取22920元摊位租赁费、设施费后,将15份总金额为22920元的记账联发票截留。

    据了解,2009年10月,被告人谢某玲主动向单位负责人坦白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并于2010年4月30日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能够主动向单位负责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退清了所得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宣告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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