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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两员工收贿赂为他人车辆年审提供便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07 13:32: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被告人余某、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余某、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6月以来,李某为了能顺利代办手续不全的异地车辆年审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其先后找到在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的被告人苏某、余某帮忙,并承诺事后给予两人好处费。此后,苏某、余某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李某没有提供异地车辆年审有效资料的情况下,为李某办理了大批异地车辆年审,余某收取好处费11000元,苏某收取好处费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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