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西丰城两男子破坏性盗窃路灯设施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2-22 08:4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舫逊)   江西丰城两男子破坏性盗窃公共路灯设施,给管理路灯部门造成30余万元的损失,不仅被判处刑罚,而且被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2年2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葛某、胡某、游某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2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葛某、胡某携带扳手等工具,骑摩托车窜至丰城市龙光大道、新梅路等地,多次盗窃道路两旁路灯内的节能电感和节能专用变压器,并造成路灯控制器损坏。经鉴定,被告人葛某、胡某两人五次共同盗窃的232只节能电感和52只节能专用变压器,价值分别为160776元、39312元,共计盗窃价值200088元;因二被告人的破坏性盗窃行为,致使路灯控制器损坏232只,损失价值160776元,合计直接损失为360864元。两被告人单独各盗窃路灯3只节能电感,盗窃价值分别3024元,分别使路灯控制器损坏3只,损失价值3024元,合计直接损失为12096元。期间,被告人葛某、胡某将盗得的节能电感和变压器,以人民币3.5元或4.5元每斤不等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游某,获赃款5800余元,被告人游某将上述赃物已销往外地,无法追回。因被告人葛某、胡某的破坏性盗窃行为给被害单位丰城市园林管理处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3729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胡某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游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被告人葛某、胡某共同的破坏性盗窃行为给丰城市园林管理处的公共路灯设施造成直接损失价值360864元,应全部予以赔偿,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葛某、胡某各自盗窃分别造成直接损失6048元,各自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