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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盗窃车辆被抓已是“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2-05-02 15:17: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虹 章龑)   近日,江西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流窜作案的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福地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2005年5月1日,被告人余福地窜至上高县,将被害人龙某的柳州“五菱”微型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42元。2、2005年5月2日,被告人余福地伙窜至奉新县赤岸镇河头村冯田组马路旁,将被害人闵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天蓝色“东风”牌带斗土方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600元。3、2005年6月23日,被告人余福地窜至万载县城,将被害人池某的一辆灰色“福田”微型卡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527元。

    综上,被告人余福地实施盗窃作案三次,共盗得车辆三辆,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0469元。

    另查明,被告人余福地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31日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3月6日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余福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盗伐林木罪,奉新县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26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福地部分自愿认罪,可对认罪部分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余福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福地流窜作案并盗窃生产资料,可相应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余福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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