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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一男子入室盗窃未遂被保安抓获
发布时间:2012-05-09 09:58: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双桂 张丽)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入户盗窃即使未遂也构成盗窃罪。2012年5月8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同伙刘某携带“技术开锁工具”进入宜春市区某住宅小区,由被告人张某望风,刘某用开锁工具开门入内。刘某在室内盗窃时,被失主发现,被告人张某和刘某遂逃离,后被告人张某逃至该小区地下室时被保安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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