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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聚众踹门入店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03 09:23: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华英)   丰城一男子伙同他人用脚踢开店门,入店进行盗窃获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1年9月12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李某等窜至丰城市梅林集镇一商店,周某和李某用脚踢开店门,进入店内,盗得店内三条哈德门牌香烟、两条赣牌香烟、一条庐山牌香烟、一箱王老吉饮料、三瓶红牛饮料、二十条佳洁士牌牙膏、十支牙刷、十包槟榔、二十包麻辣片。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74元。案发后,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被盗物品损失计人民币374元。

    2011年9月27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周某与刘某(已死亡)在丰城市尚庄集镇一宾馆门口发现被害人龚某的一辆太阳踏板摩托车未上锁,刘某即提议并动手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缴并归还被害人龚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在第二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其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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