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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一个月内三抢两奸遭判
发布时间:2012-05-25 14:27: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17岁的张某一个月内在同一地点抢劫了三名幼女,共得一元钱,并奸淫了其中的两名幼女,年幼的他,只能在班房度过三载零六个月。
张某平时就喜欢在本村“良飞诊所”附近玩,对这一带非常熟悉,除了自己的家外,附近的一所旧房子就是他的栖身之所,中午热的时候就在那乘凉。可2011年8月开始,那里成了他实施抢劫“绝佳位置”。 2011年8月14日中午,本村7岁的韦连某在旧房子附近的水池沟里玩水,正玩得起劲的韦连某被张某强行拖进旧房子进行抢劫,可韦连某身上身文没有,张某随即奸淫了韦连某。 2011年8月15日下午,10岁幼女韦桂某路过旧房子时,早在附近等候的张某强行将韦桂某拉进旧房子强行搜身,为防止韦桂某反抗,张某对其进行殴打,由于韦桂某身上没带钱才罢休。 2011年9月14日中午12时许,韦彩某、韦桂某上学回家路过旧房子,张某将两人拖到附近小巷搜身抢劫钱财,韦彩某趁张某松手之时得以跑开,张某又把韦桂某拖到附近的旧泥房里继续抢劫,抢得1元钱,在抢劫过程中,张某还强奸韦桂某。 广西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还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张某多次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有两次属于抢劫未遂,量刑时予以考虑。张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某犯该二罪时均未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强奸罪从轻处罚。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家属代为退赔赃款,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同时判决张某退赔被害人韦桂某1元钱。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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