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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辍学后苦于无钱花去抢劫
发布时间:2012-06-18 10:42: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守金)   有这么一个少年,因为没有钱花,年纪轻轻,跟着人去抢劫,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日,广西钦南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张某是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长坡村委会人,因没有钱花,就想去抢东西找点钱花。2011年6月11日22时45分,被告人张考伙同曾某某、陈某某、陈某(另案处理)在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康熙酒楼对面公路看见黄某某、张某某,被告人张某和曾某某、陈某某各取出一把牛角刀对黄某某、张某某实施抢劫,抢走黄某某的一部G3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25元。

    经审讯,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在本案的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与同伙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实施抢劫,并持牛角刀胁迫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比带头搜身行抢并劫取涉案手机的同伙陈某某较小,所抢赃物被告人已经退还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另外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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