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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他人抢劫友女财物被判11年
发布时间:2012-05-31 16:22: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江恒 梁秀薇)
23岁的杜某不露声色地伙同他人抢劫了友女7200元,在得到他人通知说友女被抢后还上门假装地表示给予帮助。5月29日,杜某因犯抢劫罪被江南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杜某的家住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新村。2011年的1月份已经距离春节很近了,杜某身上没什么钱,为了找些钱过年,杜某把目光投向了自己认识的一位友女阿春身上。杜某认为阿春是一名按摩女,身上应该有不少的钱。由于要抢劫阿春的钱自己出面肯定会被认出,为此,杜某找到同样缺钱花的同龄人阿现、阿宇、阿军三名男子共谋抢劫事宜,杜某等人决定到阿春的住处进行抢动。 杜某平日里有时会到阿春租住的地方吃饭,对阿春的住处、作息时间也很清楚。2011年1月22日,由杜某带领着阿现、阿宇、阿军到阿春的住处进行踩点,好让他们认清地点和观察周围环境。第二天的12时许,杜某等人带上封口胶、水果刀和手套去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阿春的租住处蓄意抢劫。杜某提出自己不方便亲自动手,便由其及阿现在楼下负责望风,由阿宇、阿军到楼上以修房屋漏水为由骗取阿春开门,进入房间后用胶带将其嘴封起来,手脚绑住,并抢走一部(价值376元)手机及邮政储蓄卡一张。随后二人持刀威胁阿春说出邮政储蓄卡密码,由阿军去到银行的ATM机分四次取出7200元。抢得钱后,杜某等人各分得将近1700元。 杜某等人作案后没过几天,阿现、阿宇、阿军于2011年1月3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法院判刑10至11年,杜某得知三人被抓捕归案后逃到了深圳。2011年的10月13日,逃亡了9个月的杜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2年4月24日,公诉机关指控杜某犯抢劫罪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江南区法院已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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