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一男子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暴力抢劫养殖户的甲鱼百余斤,事隔十七年后被重判。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建某进行了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卢建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1995年11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卢建某伙同案人赖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浓胺药水等作案工具,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会同乡鹧鸪村腰田组杨某与陈某的甲鱼养殖场后,赖某与卢建某分别使用塑料玩具射水枪及装有浓胺混合药水的矿泉水瓶,向在守夜房内值班的被害人陈某脸部、颈部喷射、泼洒浓胺水混合药水,卢建某持携带的西瓜刀在扭打中刺伤被害人陈某,随后赖某和卢建某一起用绳子捆绑住被害人陈某的双手和双脚,用毛巾堵住陈某的嘴,用蛇皮袋套住陈某的头。卢建某和赖某抢走甲鱼104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运某的损伤程度为为轻微伤甲级;所抢甲鱼价值人民币3702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卢建某抢劫他人甲鱼104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24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