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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丢失抢来的钱后再抢被判
发布时间:2012-06-08 10:31: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在学生寝室抢完钱后,又因为抢来的钱丢失,便半路折回再次实施抢劫,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09年9月6日,刘某、张某(均已判刑)与被告人李某经商议后窜至袁州区慈化镇某中学学生宿舍,对204寝室的被害人巫某、刘某山、吴某庚等人进行威胁、搜身、打耳光,共抢得现金176元。三人离开学校后,刘某以刚才抢来的钱丢失为由,提议再次去该中学抢钱,其余二人表示同意。李某等三人遂返回该中学,由张某守门,李某与刘某进入寝室,对两名学生采取持木板威胁及踢打的手段,抢得现金75元。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一起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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