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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释期满又骗财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6-18 16:26: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邱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赣以其经营的平安汽车租赁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用一辆车牌号为赣D42670江淮小汽车及一份其于2009年5月15日与吉安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承租赣DX4091出租车的《出租车承租合同书》为抵押,向谢侃借款10.8万元。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邱赣又从吉安县强卫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一辆车牌号为赣DL9928波罗小轿车,当天即用该波罗小轿车从谢侃处将江淮小汽车换回,之后将江淮小汽车转手抵押给他人套现。2010年2月4日,被告人邱赣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谢侃汇款5万元。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邱赣向吉安县平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赣DX4091出租车的《出租车承租合同书》遗失声明,并于当日将该出租车转让给张瀚华套现。之后,被告人邱赣便离家出走,无法联系。 2010年3月7日,被告人邱赣以其哥哥患尿毒症急需手术费为由,向被害人王小英借款5万元。邱赣借款后即逃离,无法联系。 2009年6月15日、10月8日、12月5日,被告人邱赣以合作投资经营租赁业务为名,先后三次与被害人胡玉萍签订投资合同,投资金额共为15万元。后被告人邱赣未经胡玉萍同意,擅自将合作投资的汽车转让或抵押给他人。 另查明,邱赣于1996年8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3年9月11日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2005年8月23日假释考验期满。2011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民警抓获,7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诈骗、侵占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赣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用自己的一辆江淮商务车及一辆出租车合同作抵押,向谢侃借款10.8万元,后归还5万元,法院予以采信。但被告人邱赣随后以江淮商务车需出租给他人为由,用其租赁的波罗小轿车换回江淮商务车,之后将江淮小汽车转手抵押给他人套现,被告人邱赣已将出租车合同抵押给他人,却谎称已遗失,将该出租车转让给他人套现。致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兑现。由此可见,被告人邱赣在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邱赣谎称其哥哥患尿毒症急需手术费,向王小英借款5万元后逃离,系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至于被告人邱赣以合作投资经营租赁业务为名,被害人胡玉萍向其投资15万元,未经被害人胡玉萍同意,被告人邱赣擅自将合作投资的汽车转让或抵押给他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赣犯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辩护人辩称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公诉机关不能提起公诉的辩护意见于法相符,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邱赣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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