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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副总另立门户骗货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9 10:39: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江西丰城一公司副总经理另行设立公司,骗取其原所在单位的货款获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查明,2010年6月,被告人杜某被聘任为丰城某科技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一职。 2010年10月,被告人杜某通过网络方式找到在深圳的曾某,要曾某做自己公司的业务员,在深圳设立办公地点,取名为深圳某科技公司,同时称自己不方便出面,要曾某主动与丰城某科技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赵某联系购货业务。随后,被告人杜某又告知赵某,深圳某科技公司是自己介绍的以取得信任。之后,两家公司正式开始销售业务。 期间,双方分别于2010年11月5日、2011年1月15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两份销售合同,因深圳某科技公司未经公司注册登记,曾某在被告人杜某的授意下私刻公章签署了合同。 2010年10月至12月间,深圳某科技公司正式支付货款。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杜某辞职离开丰城某科技公司,并将深圳某科技公司主要客户的货款收取方式改为先转至自己的帐户,再由被告人杜某转给曾某,再由曾某转付丰城某科技公司货款。 2011年1月,深圳某科技公司开始拖欠货款,至2011年3月丰城某科技公司停止发货时止,深圳某科技公司已拖欠货款243405元。丰城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讨货款,被告人杜某以公司负责人“刘总”身份表示因其他客户拖欠自己的货款导致其无法支付所欠丰城某科技公司的货款。 2011年5月,曾某辞职离开深圳某科技公司,2011年6月底,被告人杜某找到曾某,要求其更换原为深圳某科技公司办公地点的住址,更换手机号和工作。之后,丰城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失去联系,经查询发现该公司未经注册登记遂报案。 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杜某家人归还丰城市某科技公司243405元货款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清了所侵占的被害单位的货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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