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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马钉拦路抢劫 潜逃22年终服法
发布时间:2012-06-20 10:15: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美玲)   2012年6月20日上午,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发生在22年前的拦路抢劫案,被告人蒋玉琪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蒋玉琪系广西兴安县人,1989年的夏天,尚未满20周岁的他或是因财迷心窍,或是因不喑世事,或是因哥们义气,伙同刘名忠、伍世兵、伍世平、蒋柱志、刘朔仁(均已判刑)等人窜至兴安县国道322线289公里处,由蒋柱志、刘朔仁等人在公路上放置马钉,将路过此地的一辆汽车轮胎刺破,待车主下车修理时,蒋柱志、刘名忠等人便向车主仍石头,车主因害怕躲在车下,被告人蒋玉棋趁机打开驾驶室车门拿走一个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元。之后,刘朔仁等人又手执石头返回汽车旁,强行向车主索要现金人民币30元。

  随后,被告人蒋玉棋又伙同刘朔仁、伍世兵、蒋柱志、刘名忠、伍世平等人窜至兴安县国道322线290公里处,见一辆汽车停在路旁休息,被告人蒋玉棋等人分别走到驾驶室两边,先向司机左义康要烟钱,左义康拿出几元钱后,被告人蒋玉棋等人嫌钱少,便将司机、货主喊下车,由伍世兵搜查驾驶室,当即搜出纸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20元。

  被告人蒋玉棋终因无法忍受常年东躲西藏的生活状态,在家人朋友的劝说之下,于2011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蒋玉棋退出了所抢得的全部赃款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玉棋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得现金人民币6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蒋玉琪虽于案发后潜逃22年,但在“清网行动”期间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法定减轻情节;且被告人蒋玉琪在该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蒋玉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赃款600元返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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