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方英 范超)
三歹徒持西瓜刀抢劫路人,不料受害人奋力挣脱,夺下西瓜刀并对三名歹徒进行反击,其中一名歹徒被当场抓获。时隔十三年,另两名歹徒投案自首领受刑罚。6月18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兴波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糜大全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被告人杨兴波、糜大全与佘武卫(已判刑)在贵溪市打工,因未挣到钱,就商定在贵溪市抢点钱用。同年11月30日晚,杨兴波、糜大全与佘武卫在贵溪铜城大厦商场买得西瓜钢刀两把,准备伺机抢劫。同年12月1日晚7时许,杨兴波、糜大全与佘武卫三人来到贵溪市火力发电厂灰管桥,当晚8时许,三人看到江某、杨某在桥上散步,即决定上前抢劫,杨兴波与佘武卫持钢刀,糜大全空手,三人将江某围住并抢得现金12元。尔后,因害怕被害人报案,糜大全、杨兴波将江某往桥南方向拖,佘武卫则挟持杨某,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江某奋力挣脱,并在佘武卫手中抢得西瓜钢刀,杨兴波、糜大全与佘武卫见状分头逃跑,佘武卫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江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杨兴波于2011年10月29日到四川省渠县岩峰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糜大全于2011年11月21日到四川省渠县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兴波、糜大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杨兴波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糜大全案发后投案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