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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站长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27 10:30: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广西武宣某乡镇林业站站长覃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内外勾结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收取贿赂为他人骗取退耕还林款、玩忽职守致国家多支付退耕还林款。近日,武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覃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5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出脏款79726元。
左某、覃某智与个体老板吴某共同承包了位于黄茆镇的八仙岭牛场的1000多亩岭地,2005年3月,三人经过商量,决定把位于黄茆镇八仙岭牛场的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一部份林地争取纳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项目,从该林地中划出几十亩给时任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覃某,由其个人申请退耕还林指标,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一起共同操作办理承包林地的退耕还林指标。覃某在明知左某等人的林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规定,但为了获得几十亩林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覃某直接从覃某智等人承包的林地中勾出43.24亩,以其父亲覃某符的名义申请办理得了2005年度的退耕还林指标,为左某等人办理并取得了2005年度的333.4亩退耕还林指标。之后覃某以其父亲覃某符的名字签字领取了5年的43.2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49726元占为己有;左某等人以覃某智的名义领取了5年的333.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400078元予以共同侵吞。2011年3月18日覃某被武宣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讯问时主动交代其与左某等人共同骗取了国家的449804元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实。案发后左某等人共同退出赃款400078元。案发后及诉讼过程中,覃某退赔赃款49726元,缴交没收财产5000元。 2004年底至2005年初,覃某燕等人提出申请办理承包地为退耕还林地,时任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覃某,以该承包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拒绝。覃某燕等人经过商议,决定送点钱给覃某,请求其帮忙办理退耕还林手续。2005年5月,覃某收取了覃某燕等人送来的30000元,在明知覃某燕等人承包地块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规定条件,即将其中222.8亩的林地确定为符合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耕地,然后以李某德(后变更为覃某燕)的名字上报退耕还林指标并获得批准,致使国家从2006年至2010年为此支付了不该支付的退耕还林补助款项共计265060元给覃某燕等人。案发后及诉讼过程中覃某燕等人共同退出非法所得265060元;覃某退出赃款30000元。 2003年8月29日及2005年3月15日,被告人覃某在为何某办理以何某名义承包荒山中的87亩和265.5亩退耕还林指标时,不按国家规定进行认真的摸底调查,对这些不符合退耕还林指标的林地进行制作设计图等材料上报退耕还林指标并获得批准,致使国家从2005年至2010年为此支付了不该支付给何某的退耕还林补助款423000元。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覃某智等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449804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423000元的重大损失,其上述三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覃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覃某所犯贪污罪,贪污数额449804元,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共同贪污犯罪过程中, 覃某利用职务之便负责违规操作办理退耕还林手续,其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本人另外的贪污罪行,是自首,对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其非法占有的所有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结合行贿人已全部退出因行贿而所得非法利益,共同贪污款已全部退还国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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