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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车肇事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6-29 11:46: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涛)   丰城一男子驾摩托车撞死行人,在积极赔偿获被害人家属谅解后获法院从轻判处。2012年6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查明,2012年5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龚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丰城市拖船镇往丰城市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1786KM+100M处时,将行人熊根美撞倒,熊根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熊根美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根美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某赔偿了被害人熊根美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家属请求各级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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