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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拖拉机停路边未开警示灯酿事故
发布时间:2012-08-07 09:37:44


     本网讯(通讯员 刘玉娟)   车子在行驶中突然没有油,靠路边停车,但未开启警示灯,致发生交通事故。8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7月4日20时53分许,原告胡某驾驶未年检且未保险的赣D2518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105国道1838K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同方向因无油停在马路右侧由被告王某驾驶的无牌手扶四轮变形拖拉机(熄火后未正常开启前灯和尾灯)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及赣D2518B号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原告与被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因术后呼吸困难转入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在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共花费31284.4元,在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花费22178.69元。原告出院后,门诊复查共花费2533.9元。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5500元,花费鉴定费500元。2012年2月30日,新干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结论,原告驾驶的赣D2518B号摩托车的损失为1174元,花费鉴定费3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对于其余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1453.26元(扣除已付的200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其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登记的准驾车型为D。

    承办法官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其有权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被告王某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其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未按规定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其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6650.62元。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被告应当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共计26672.70元。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55000元,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2年8月底付清。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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