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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因占道会车引发交通事故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08 09:00:27


     本网讯(通讯员 杨成作)   玉某因占道会车,采取措施不当,引发交通事故。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决玉某赔偿原告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人员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住宿费损失共25748.3元中的85%即21886.06元。

    2010年8月2日22时,玉某驾驶其无牌号轻便摩托车在田林县三十米大道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占道会车、并措施不当,碰撞宋某搭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宋某受伤。当晚宋某被送到田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8月20日出院。2011年6月2日交警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玉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玉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而被告至今仅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1627.7元,尚欠医疗费8900元及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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