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梦静 莫寿孟)
11月7日一大早,广西桂平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合议庭里一派和谐景象,原告方桂平供电公司在拿到22000元赔偿款后对承办法官竖起了大拇指,夸赞法官办案高效。
2012年1月28日,被告黄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行至桂平市城区贵桂路黎明医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其车行向的右侧路外碰着属原告桂平供电公司所有的电箱,造成电箱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无事故责任。事故后原告因财产损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赔偿财产损失52938元。
承办法官接收该案后,为了查明原告方的损失,并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了评估机构对原告的电箱修复价值进行评估,但因原告提供的需修复设备资料不全,评估机构无法作出评估结论,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黄某长期在外务工,家庭经济困难,其将事故车辆卖掉来赔偿原告的损失。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察觉到如果一判了之,将很难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不利于案件的执行,遂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着手进行调解。于是,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希望原告能够体谅被告经济困难,也要感受到被告愿意赔偿的诚意,希望其降低赔偿数额理解被告;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法理,其撞坏原告方的电箱已影响原告方的正常供电,对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希望其能尽快赔偿原告的损失。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承办法官的意见,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黄某当庭一次性给付22000元赔偿款给原告,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了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