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程孝国 谈德军)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惨遭不幸,货物受损,货主、转运人、承运人、车主对损失赔偿争议较大,一度呈焦灼状态。日前,在宁国法院的精心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共担损失,最终化解了这场纷争。
2011年4月,原告齐光因销售钢球至陕西咸阳一家公司,遂委托被告曹龙托运货物,被告曹龙又转托给被告杨福承运,杨福安排由黄辉(登记车主)的货车运送。运货途中,货车尾部后侧翻,驾驶员张根当场死亡,齐光托运的钢球亦遭受巨大损失。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蒙受巨额损失的齐光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曹龙、杨福、黄辉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曹龙仅收取220元介绍费,并与被告杨福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风险;驾驶员张根与被告杨福、黄辉以三人存在隐形合伙关系,且杨福、黄辉两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为化解纠纷、达到案结事了,办案法官主动邀请原告齐光及被告曹龙到被告杨福和黄辉家中走访。当两人看到杨福、黄辉两家房舍低矮、家徒四壁、家境贫寒时,都禁不住摇头叹息,齐光当场主动提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曹龙亦主动提出承担部分损失,最终各方达成协议,被告曹龙、杨福、黄辉各赔偿原告一部分经济损失,原告自行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至此,一场纷争得以化解,正所谓:事故无情人有情,共担损失奏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