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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被撞身亡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
发布时间:2012-08-08 10:11:28
本网讯(通讯员 谭芳)
近日,湖南津市法院立案受理一起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原告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年5月19日,唐某驾驶一重型货车沿省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津市李家铺路段与相对方向车辆会车时,将坐卧在道路上的一男性撞倒造成该男性当场死亡。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与该男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据了解,重型货车属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2009年9月10日财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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