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鄢志文)
原告某公司雇请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妻子一级伤残,原告在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后起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6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雇请熊某为其开车跑运输,熊某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妻胡某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之后与胡某达成协议,由原告赔偿胡某损失共计650000元,并已支付。由于原告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120000及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遂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认为肇事者熊某与受害人胡某系夫妻关系,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因此仅承担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合同条款中对第三者的范围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此案中,保险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合理提示或说明,所以并不能免除其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熊某所受损失6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