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男子无偿搭载同村的村民,却因交通事故将搭车的村民甩出了车外,该村民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形下将该好心男子诉至法院。8月21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彭某人民币72925.5元。
2010年10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载原告彭某,由永修县涂埠镇兴杨村沙上杜家组出发,前往永修县涂埠镇兴杨村后邓组。当车行驶至涂埠镇兴杨村后邓组路口转弯时,导致乘坐人即原告彭某从车上摔至公路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永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彭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永修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35天,出院诊断结论为:右股骨颈骨折;头顶皮下血肿;类风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为此共花费医疗费25028.7元。被告在垫付2950元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赔偿款,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彭某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