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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藏汽枪20年 构成犯罪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22 10:02:59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谷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谷某20多年前在巧家县六合供销社买了两支汽枪一直存放于家中。2010年7月谷某家房屋被泥石流损坏,谷某到其女婿廖某家借住,谷某又将两支气枪带到廖某家存放。2011年腊月,谷某将其中一支气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枪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谷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取得持枪证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谷某系初犯,在持有枪支期间未给社会造成危害,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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