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好意让人搭车酿事故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7 09:57:00


     本网讯(通讯员 徐芳)   近日江西瑞昌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免费搭乘他人,搭乘人摔伤的交通事故案件,因车主在搭乘中存在过错,由车主赔偿搭乘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397.1元。

    2011年7月22日18时许,原告何某某与徐某国、陈某启、周某喜等人在九江市金三角拆完房子准备到九江水果批发市场去拆房子。此时被告陈某某正好到原告何某某工地玩找与何某某一起拆屋的徐某国玩。陈某某见何某某等人有许多工具,不便乘公交车。陈某某于是提出他正好要到九江市内去,他开了载货三轮摩托车,且是空车,可顺路带他们到九江水果批发市场去。于是何某某等人便乘坐陈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往九江市水果批发市场方向行驶。当时徐某国和陈某启坐在驾驶室里,周某喜和原告何某某坐在车厢里。当车行驶至九江金三角赛城湖公园边公路桥处,因车厢插销被抖掉了,原告何某某从三轮摩托车上摔落下来,造成原告何某某头部受伤及左锁骨骨折。原告受伤后被被告陈某某等人送至瑞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共花费医疗费32498.84元。2011年12月21日经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十级二处,需后期治疗费14000元。事后被告陈某某支付了原告何某某医疗费4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驾驶无牌照载货三轮摩托车搭乘原告何某某等人到九江水果批发市场,行驶途中因车厢插销被抖掉,造成原告何某某从车上摔下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陈某某虽系好意免费搭乘原告,但因车辆不符合载人等安全规定,致原告从车上摔下受伤,未对搭乘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明知被告陈某某的三轮摩托车无牌照,且不宜载客,为方便自己而搭乘,自身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搭乘原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对于好意搭乘只应赔偿搭乘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陈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