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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朋友酒驾死亡未付补偿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9 09:13:43


     本网讯(通讯员 李国红)   酒后开车发生车祸,不幸死亡;家属与同饮者达成赔偿协议,同饮者未履行被诉至法院。8月2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朱力应支付原告帅某补偿款8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011年3月5日,原告丈夫、郑平、周普、郑文、付华与被告朱力五人一同在大洋洲喝酒。当晚20时许,原告丈夫因车祸不幸去世。2011年3月8日,原告与郑平、周普、郑文、付及被告朱力协商赔偿事宜,郑平、周普、郑文、付华与被告朱力当场同意每人给付补偿款8000元。同年3月12日,郑平、周普、郑文、付华四人每人支付了8000元,而被告朱力未履行偿付义务。事后,被告朱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约定:欠款8000元,2011年4月18日下午还请,逾期不付按10000元收取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未给付。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原告丈夫死亡补偿事宜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可。为此,被告应依约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该案中,被告朱力并未依约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补偿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欠条约定被告逾期不付按10000元收取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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