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黄奇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黄奇,江西省丰城市人。2001年1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4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3日晚,被告人黄奇和丁峰、“狗仔”等人在丰城市尚庄东源大酒店302房吸毒。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奇驾驶租来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和丁峰、“狗仔”一起送丁峰的朋友回家,后在返回东源大酒店途中,被公安民警拦车检查,“狗仔”趁机逃跑。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奇身上查获随身携带的1支仿“六四”式手枪及子弹5发、1把跳刀、1把匕首,同时从车上查获1支自制转轮猎枪及子弹3发、8把砍刀。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8枚子弹中3枚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制式12号猎枪弹,5枚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黄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