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巍)
借用他人车辆不慎将行人撞伤致残,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而被诉至法院。8月2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林各项损失62500元,被告张小莉(女)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原告肖林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2012年1月21日晚8时许,被告张小莉驾驶从被告邱慧处借用的小型轿车时,因夜间会车灯光刺眼,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情况下,不慎将同向步行的原告肖林撞倒受伤,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小莉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林不负事故责任。车主被告邱慧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肖林多次与三被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8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清楚,便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原告要求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过高,被告张小莉认为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车主被告邱慧则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耐心向原、被告各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各方法律责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该案遂得以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