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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前购枪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作者:唐雪云 发布时间:2012-09-06 12:03:06
【案情】
被告人卢某于1988年在融水苗族自治县三防镇购买一支长管砂枪用于打猎。根据群众举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对卢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时,缴获其非法持有的长管砂枪、仿“五四”式手枪各一支。经河池市公安局枪弹检验鉴定,被告人卢某所持有的两支枪均具有杀伤力。 【审判】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卢某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行为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这里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案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枪支、弹药而有意予以非法持有、私藏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根据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罪:……(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属下列情形为情节严重:……(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早年购买长管砂枪用于打猎,并持有仿“五四”式手枪,其主观反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持有的两支枪支,经鉴定均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卢某持有枪支用于打猎,相对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判处被告人卢某三年有期徒刑,定性、量刑均是妥当的。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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