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男子驾驶货车因避让凹凸不平的路面往右偏方向时,与同方向靠公路右边行走的行人撞成十级伤残。9月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付原告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至残而产生的各项赔偿款100799.68元。
2012年1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31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永修工业园银河表计路段时,因避让凹凸不平路面往右偏方向时,与同方向靠公路右边行走的原告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17日,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陈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无责。2012年4月6日,九江永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评定原告周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被告陈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及第三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作为事故的全部责任人,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负全部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及第三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该事故依据相关规定应获的保险赔偿,可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