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樊伟富)
刘助东驾驶三轮摩托车停在路上卖菜,兰荣基驾驶另一摩托车将买菜人撞倒致死。2012年9月11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做出一审宣判,刘助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路上停车不当,引发事故须担责。
2012年5月19日,被告刘助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赣C99H12停在公路边上卖菜,受害人林秀华正在买菜时被兰荣基驾驶的另外一辆摩托车撞倒,造成林秀华当场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铜鼓县交警大队铜公交字[2012]第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荣基负主要责任,刘助东负次要责任,林秀华不负责任。刘助东的赣C99H12三轮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受害人林秀华系1942年5月5日出生,生前系铜鼓县排埠镇梅洞村梅洞组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刘助东驾驶赣C99H12三轮车由于停车不当和被告兰荣基驾驶摩托车不当共同造成林秀华死亡,对林秀华的死亡赔偿金68920元、丧葬费17027元应予赔偿。受害人林秀华的死亡,必然会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酌定以10000元为宜。因刘助东的赣C99H12三轮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从交强险的性质和功能出发,应该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在承保限额内进行理赔,不足或者超过部分由被告刘助东、兰荣基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