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熊红卫)
新婚夫妻结婚第二天骑摩托车回娘家,途中与一小车相撞,夫妻俩均被撞成九级伤残。9月1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公司赔偿原告肖峰、袁萍各项损失共计1215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肖峰、袁萍各项损失共计80997.32元。
2011年6月10日,是原告肖峰与原告袁萍结婚的第二天,两原告按照乡俗骑着摩托车回娘家。11时20分许,两原告行驶至泰和县泰垦路与站前北路交叉十字路口时,与从泰和县文田工业园三期返回泰和的被告吴金驾驶的赣DR951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两原告被送至泰和县人民医院各住院治疗122天,花费医疗费96813.04元。事故经泰和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肖峰与被告吴金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袁萍不负事故责任。两原告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均构成伤残九级,原告袁萍还需取内固定费10000元,后续取内固定休息期为一个半月。事故发生后,被告吴金支付了30000元医疗费给两原告。经查,赣DR951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井冈山支公司及人寿财险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元)。另查明,原告肖峰自2009年3月至今在泰和县城广场体委门面开办泰和县喜阳阳计生用品店;原告袁萍自2010年3月至事故发生在泰和县中天广告传媒装饰中心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1531.72元(不含被告吴金垫付的30000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峰与被告吴金共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应各自对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肖峰、袁萍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的权利,依法予以支持。两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两人长期在城镇经商、务工,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及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可以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鉴于被告吴金的赣DR951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财险井冈山支公司及人寿财险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元),其赔偿责任应当先由被告人保财险井冈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吴金垫付的30000元医疗费应当从两保险公司的赔款中直接支付给吴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