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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无证驾驶撞伤六旬老人被诉
发布时间:2012-09-18 11:57:36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90后”小伙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其母亲的摩托车上街,在行车路上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自行车上的六旬老人受伤住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该小伙为自己无证驾驶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2年1月18日14时,被告谭某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被告黄某宣(谭某宇的母亲)的二轮摩托车由港南区木格镇平悦村李村小学往平悦圩方向行驶,原告谭某光骑自行车从他家出发,上了平悦村李村小学至平悦圩道路后往平悦圩方向行驶,被告谭某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港南区木格镇平悦村李村屯路段与原告谭某光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原告谭某光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在现场双方均未报警,肇事车辆均己离开现场。

    2012年2月3日12时,原告谭某光的女儿报警。本案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但无法查清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无法确定双方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8天共花去医疗费40367.34元,住院期间陪侍人员1人,其从事农业工作。事故发生后被告谭某凯(谭某宇的父亲)已向原告谭某光支付医疗费26000元。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40367.34元,住院伙食费3560元,护理费4304.04元,交通费500元,四项合计48731.3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6000元,尚有22731.38元未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40367.34元;2、住院伙食费:88天×40元/天=3520元;3、护理费:17652元/年÷365天×88天=4255.82元;4、交通费200元,以上4项合计48343.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中原、被告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按3:7的比例分担为宜,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8343.16元,由被告谭某宇负担33840.21(48343.16×70%)元,被告谭某凯已向原告支付的26000元,被告谭某宇应再向原告赔偿的数额为7840.21元。被告黄某宣将二轮摩托车交由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谭某宇驾驶,被告黄某宣在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谭某宇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谭某宇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谭某凯、黄某宣负责赔偿。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谭某宇、谭某凯、黄某宣赔偿原告谭某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840.21元(不包括被告谭某凯已经支付的26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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